租借協議

本「器材租借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為Onestop(商業登記號碼55973743)(以下簡稱「本公司」)與貴用戶(以下簡稱「租用人」)訂立之協議,租用人點擊「我同意」即表示本協議成立及生效。無論租用人是否已閱讀本器材租借協議,點擊「我同意」即表示租用人同意受本協議及其所有條款及細則約束。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本器材租借協議及其所有條款及細則。點擊「我同意」即表示租用人接受修改後的條款及細則。根據本協議之協定,雙方現同意如下:

  1. 免責聲明
    • 本公司盡一切努力確保說明及價格的準確性,並保留隨時更正任何錯誤之權利。所有價格及供應量如有任何調整,恕不另行通知。
  2. 租借
    • 本公司基於本協議所定之內容租借予租用人,及租用人從本公司租借在訂單列明之下列器材(以下簡稱「器材」)。
  3. 運送
    •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租用人同意在訂立交易時支付送貨及歸還運費。本公司無法保證指定之送貨時間或日期。本公司提供之送貨時間僅供參考。
  4. 風險
    • 當器材運送予租用人或由租用人發送到本公司時,租用人須承擔此等送貨或運送之風險及開支。由器材離開本公司物業計起,租用人即開始承擔器材遺失或損壞之所有責任,直至器材被歸還至本公司物業。
  5. 條款
    • 在速遞公司顯示之首次嘗試送貨日期後,或訂單收據顯示之租借期首天起,租借期即告開始。在訂單收據上顯示之期限屆滿後,租借期即告結束。在租借期最後一天,必須於該工作天結束前(下午5點)將器材歸還予本公司。
    • 如果租用人在租借期首天下午5點後才收到器材,租用人必須在租借期首天,即該工作天結束前(下午7點)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按協議所列明的每日平均租金來退還1天租金予租用人,以補償租借期首天下午5點後才首次嘗試送貨。
  6. 租金及按金
    • 付款時必須全額支付租金和按金。
    • 按金金額相等於所有租借器材之總零售價值(零售價值為本公司現時的建議零售價或該產品於香港之現時零售價)。
    • 如本公司滿意器材被歸還後之狀態,及其狀態良好,與租用前無異,已繳交的按金將獲得退還。如出現下列情況:
      • 器材被損壞或修改,將從按金中扣除修理和/或恢復租借予租用人前之器材狀態的所需金額;或
      • 無法維修之損壞或遺失器材,租用人須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全額按金之金額,以重新購買同一器材。
    • 如果按照第8條和第13條規定,需收取「逾期歸還罰款」、「清潔費」或「無法使用費」,相關金額將從按金中扣除。
  7. 歸還器材
    • 所有器材歸還予本公司之辦公室時,必須放置於本公司運送予租用人時提供之原包裝內,並使用本公司發貨時附上之歸還信封。如果租用人不使用原包裝,則必須適當保護器材,以確保器材在運送過程中不會被損壞。
    • 租用人應在租借期限的最後一天,即該工作天結束前(下午5點)將器材交予所選之速遞公司。
    • 租用人同意獲取並保留所有有關歸還器材之運送單據,直到本公司收到該歸還器材。
  8. 逾期歸還罰款
    • 逾期歸還將被罰款,並將從按金中扣除「逾期歸還罰款」。在到期日後,最高每日罰款相等於3天器材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 到期日後7天內,如器材並未被歸還,將被視為被盜,全額按金將用作重新購買同一器材。
      • 如器材未被歸還或遺失,本公司保留一切刑事及民事追究之權利。
  9. 使用
    • 租用人應以適當方式小心使用器材,並遵守及符合所有與器材使用或擁有相關之適用法律、法規和規定。
  10. 本公司取消訂單
    • 在送貨前,本公司保留可就任何理由取消任何訂單的權利。
  11. 租用人取消訂單
    • 在本公司將器材交予速遞公司前,租用人可隨時以任何理由取消訂單。
  12. 擁有權
    • 該器材在任何時候均屬本公司所擁有。租用人對器材並無任何權利或索償地位。本公司對租用人使用器材時製作之相片、錄影或錄音並不具有任何權利。
  13. 損壞或改裝器材
    • 租用人在收到器材後,如發覺器材有已存在之損壞,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如果租用人發現任何本公司沒有說明之損壞或缺陷,租用人應在收到器材後5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如果租用人並未就已存在的損壞通知本公司,在租借期結束歸還器材時,本公司將向租用人收取(從按金中扣除)該損壞之賠償。
    • 在協議期內(以及任何延期),租用人應保持器材狀態良好。
      • 租用人不得修改或更改器材。
      • 如果進行任何修改,租用人將負責本公司恢復器材租借前狀態之所有費用。
      • 在租借期間,租用人須承擔器材損壞之全部風險。
        • 除非租用人在獲得器材後之5小時內向本公司報告已存在損壞,否則將假設任何器材損壞都在租借期間發生。
        • 如本公司與租用人對速遞公司是否導致損壞發生爭議,該器材將被送往外部維修公司。該維修公司對損壞原因之意見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 如有損壞,本公司將選擇合理之維修方法與地點。
      • 如本公司選擇外部維修中心,租用人須承擔合理限度內之總維修費。
      • 本公司可選擇內部維修器材。在這種情況下,租用人須承擔本公司之零件和人工的合理開支。
      • 虧欠本公司的維修費用將從按金中扣除。
      • 租用人歸還器材予本公司時,必須確保器材清潔。
      • 如器材在歸還後,經本公司認為必須就以下事項進行清潔,則可從按金中扣除「清潔費用」:
        • 煙熏
        • 泥土或污垢
        • 毛髮
        • 粉筆或粉末
        • 泥沙
        • 放置回本公司貨艙前必須從器材中移除之任何異物
      • 除維修或重新購買器材之費用外,如租用人在訂立租借訂單時沒有購買「損壞保障」,本公司亦可從按金中扣除「無法使用費」。「無法使用費」相等於租用相同器材之7天租金。
      • 如果器材之損壞程度達致無法維修,租用人應向本公司支付購買替代器材之全部金額,即全額按金。
  14. 故障器材
    • 如有任何有關此器材的故障和/或報稱之損壞,租用人應在收到器材後5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如器材故障和/或損壞由租用人的疏忽或故意行為造成,租用人不得自行修理或修改器材。租用人必須將此類故障器材歸還予本公司,本公司將以功能相約的器材更換故障器材(以下簡稱「更換器材」),或根據租用人之選擇以信用額方式向其退回已支付的所有租金或全額退款。
  15. 遺失器材
    • 在租借期間,租用人須承擔因任何原因造成遺失器材之全部風險。
      • 器材遺失或被盜 - 如果租用人在租借期間報稱器材遺失或被盜,租用人須向本公司承擔購買新器材之金額,即全額按金。
      • 本公司將扣除所有按金以重新購買遺失或被盜器材。
      • 在租借期限屆滿後七天內,如租用人仍未歸還器材,租用人須承擔購買替代器材之所需金額,即全額按金。
      • 如本公司提供的歸還運送標籤之追踪信息未能顯示器材已被速遞公司收取,而租用人不能提供送貨收據,器材則被視為未歸還。
  16. 違約
    • 如果出現違約情況,租用人對本公司的所有欠款皆立即到期。
      • 在違約情況下,租用人應負責本公司嘗試向租用人收回欠款之合理費用,包括收款費和律師費。
      • 本公司保留一切刑事及民事追究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追討器材擁有權、從租用人提供之付款方式收取任何欠款、聘用外部收款公司或私人調查員、提交刑事指控以及任何可行之民事訴訟。採取以上任何一項方法並不代表放棄其他方式。
  17. 損壞保障
    • 租用人可選擇就某些物品向本公司支付額外費用,以限制器材損壞之責任。 購買損壞保障可限制租用人對涵蓋器材之損壞責任。
    • 損壞器材必須在租借期結束時歸還予本公司。
    • 對於受租用人自選損壞保障所涵蓋之器材,租用人的最大損壞賠償金額是重新購買器材成本的25%或實際維修成本的25%。「無法使用費」(上文第13條所述)將被豁免。
    • 損壞保障僅限制由租用人的普通疏忽所造成之損壞責任,不包括以下任何類型之損壞:
      • 由水引起之損壞;
      • 故意損壞;
      • 由於魯莽或嚴重疏忽使用器材而造成的損壞;
      • 不正常使用或濫用器材而導致的損壞;
      • 損壞保障計劃不限制租用人之下列責任:1. 由於盜竊、遺失或任何其他損壞而不歸還予本公司之設備;及2. 遺失配件。
  18. 遺失配件
    • 如遺失任何配件(例如電池、充電器、蓋、罩、腳架環、袋等),租用人將向本公司負責遺失物品的全部重新購買費用。
  19. 防水器材
    • 由於潛在之用戶錯誤,租用人須承擔防水器材由水引致損壞之全部責任。
  20. 責任
    •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因使用或故障所造成的責任或索賠。租用人自行承擔所有可能由器材使用或故障而引起之一切責任。
  21. 運輸延誤和器材故障
    • 在運送延誤或器材故障的情況下,本公司對租用人之唯一責任適用於器材在租借期運作不正常或運送時間延誤時之部份租金。由故障或運送延誤而導致的任何後果或附帶損失,本公司一概不負責。
  22. 賠償
    • 租用人應就任何及所有索賠、法律行動、訴訟、仲裁、成本、開支、損壞及責任對本公司作出賠償,包括由使用器材引起、與之相關或由其造成的合理律師費用和開支,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器材選擇、擁有、使用、操作或歸還。本公司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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